5月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提请5月13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了全面修订,修改幅度较大。修订后的广告法内容比较完备,但不少规定仍较为原则,一些领域的广告管理规范尚有空白,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细化和补充。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对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广告法的修订、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广告市场格局的深度调整,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我省广告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此,对现行条例予以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和迫切。《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于2018年、2019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并于2020年列入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起草和提请审议。
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明确了广告的定义。广告的界定是广告行为规范的前提,是广告监督管理的起点。由于广告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加之互联网信息展示具有的包容性和延展性,实践中如何区分信息、宣传与广告边界成为难点问题,给商业经营和法律适用都带来了困扰。为此,修订草案作了以下细化和补充:一是对广告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对广告法所称“媒介”和“形式”的具体类型作出细化规定。二是对不属于广告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形式和媒介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以及没有具体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企业形象宣传信息不属于本条例所称广告。
第二,明确了广告宣传导向。广告既有经济属性,也有意识形态属性,不仅传播商品和服务信息,也传递思想理念和核心价值。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为此,修订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三,完善了虚假广告的规定。广告法将虚假广告区分为以虚假的内容和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两种情形,并对前一种情形作了具体列举。修订草案根据消费者反映的焦点问题和广告执法实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构成引人误解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或者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等五种情形,构成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第四,补充细化了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并设定了起点为二十万元的罚款。由于广告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认定绝对化用语存在简单化倾向,导致认定不适当地扩大化、泛化,对正常经营行为和广告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对此类广告不分情节轻重一律给予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存在“过罚不相当”问题,社会反响强烈。为此,修订草案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细化补充:一是规定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等不会误导消费者、不会贬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用语,不属于绝对化用语。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了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五,规定了分类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广泛。广告法除了对广告内容准则的通用规范予以明确外,还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婴儿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招商理财、房地产、种子种苗和养殖、美容和化妆品等类别的广告分别规定了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结合社会关切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对普通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房地产、纪念品、收藏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汽车、游戏等广告,补充完善了相应内容。
第六,补充完善了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作了两条专门规定,明确了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弹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应知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制止义务。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互联网广告相关主体义务、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补充完善:一是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的义务;二是明确了发布含有链接页面的互联网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审核责任边界,以及广告发布者明知广告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制止义务;三是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动监测、违法广告制止和配合监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