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潍坊市政府发布《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和规范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更加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该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专项规划
分区管控,禁设区除四类情况禁设户外广告
专项规划应包括:户外广告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办法》要求,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历史文化街区的招牌设置,应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商业街区、商业广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的招牌设置,可按整体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特色。
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以下除外: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在经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预留的广告位按要求设置的广告;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的公交候车亭广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设置要求
“一店一招”,与相邻招牌设置应和谐统一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均应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等。《办法》明确规定,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一个店铺只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块。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检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户外公益广告载体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商业广告。
招牌设置还要求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设置,特色商业街区除外;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谐统一;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应统一规划、规范设置。此外,鼓励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中、外文双语。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使用;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建设控制地带等情况下,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禁设屋(楼)顶广告和招牌、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设置期限
商业广告版面空置超30日应发布公益广告
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5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的,空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超30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办法》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许可证应载明批准编号、设置人、位置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需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未获得延续设置批准的,应于期限届满后15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自核发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标注设置人和批准编号。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管理维护设施的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监督检查
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最高可处罚两万元
违反相关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视不同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最低可处罚200元,最高处罚可达到2万元。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作出设置许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信息化。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检查设置人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情况;检查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办法》出台后,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将有法可依。记者采访了解到,接下来,城市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户外广告
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招牌
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楼宇标识等。